返回第一百四十章 借钱  书包仔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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沉牧之回到事务所的时候,台阶上蹲着一个人。他穿着一件灰色的工装外套,袖子磨得发白,领口的扣子掉了两颗,露出里面起球的毛衣。他蹲在那里,手里夹着一根烟,烟灰已经烧了很长一截,没有弹,掉在他的鞋面上,他也没感觉。地上还有四五个烟头,有的灭了,有的还在冒细烟。沉牧之停了一下,看着他。他抬起头,眼窝深陷,眼框下面一片青黑,象是一夜没睡,又象是一个星期没睡。

“沉律师?”

“我是。”

“我叫陈志远。朋友介绍来的。我被人告了,说我诈骗。我没有骗。我只是借了钱,没来得及还。”

他从外套口袋里掏出一份判决书,折了两折,边角已经卷了。沉牧之接过来,站台阶上翻开。诈骗罪,一审认定。被告人陈志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被害人刘建国人民币五万元,数额巨大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判决日期是十一天前。上诉期十五天。还剩四天。沉牧之没说话,把判决书从头到尾看了一遍。事实认定部分写得很简单,公诉机关指控、被告人供述、被害人陈述、借条、转帐记录。看起来很清楚。借了,没还,人跑了。诈骗罪。

他合上判决书,看着陈志远。

“借了多少?”

“五万。写了借条。有转帐记录。微信上也承认借了。但我后来没还上。他说我是骗。”

“为什么没还?”

“工厂倒闭了。我失业了。我跟他解释,他不听。他就去报案了。”

“你什么时候借的?”

“去年三月。”

“借条上写了还款日期吗?”

“写了。去年六月。”

“到期之后你还了多少?”

“一分都没还。”

沉牧之没说话。陈志远把手里的烟头按灭在台阶上,站起来。他的腿蹲麻了,晃了一下,扶住门框。

“沉律师,我不是诈骗。我借的时候没想骗他。我是真想还。但厂倒了,我没办法。我承认我欠钱。我愿意还。但我不是诈骗。”

“你在侦查阶段怎么说的?”

“我……我说我借了,没还。我说我没钱。他们就认定我是诈骗了。”

“你上诉了吗?”

“还没有。他们说让我来找您。”

沉牧之看着判决书最后一页。一审律师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,辩护意见只有一句话: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,请求从轻处罚。”认罪?认什么罪?认诈骗的罪。陈志远陈述的是借钱没还的事实,但法律上,借钱没还不是诈骗。诈骗需要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。他有没有非法占有?他自己说没有,但从行为上看,借了五万,到期一分没还,工厂倒闭了人跑了,表面看很象。沉牧之需要证据证明他“想还”。这不是证明无罪,是证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。

“你借了五万,花在哪了?”

“还别的债了。”

“什么债?”

“之前做生意亏了,欠了好几笔。这五万拿到手,全转给别的债主了。有转帐记录。”

“你当时跟刘建国说借钱是做什么用?”

“我说周转一下。做生意的流动资金。”

“你没有说还别的债?”

“没有。我不敢说。说了他就不借了。”

沉牧之靠住门框。这是关键点。借钱时说“流动资金”,实际用来还债。这不是虚构事实吗?庭审时法官可能会问:流动资金和还债是一回事吗?流动资金是维持运营,还债是填窟窿。借新债还旧债,不是诈骗,但借的时候没说实话,这就存在“隐瞒真相”。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“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”。陈志远隐瞒了钱款的真实用途。

“你的工厂什么时候倒闭的?”

“去年八月。借钱之后五个月。”

“你借钱的时候工厂还在运营?”

“在。但已经很困难了。工人工资发不出来。我本来想用这五万撑一下,但不够。帐上的缺口太大了。后来就倒了。”

沉牧之沉默了片刻。“你说你愿意还。你现在拿得出钱吗?”

“拿不出。但我可以打工还。一个月还一千。五年还清。只要不坐牢。”

沉牧之合上判决书。“上诉期还有四天。我帮你写上诉状。但你要知道,二审改判的机会不大。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。突破口只有一个——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。你要证明你借钱的时候是想还的,只是后来没有能力还。这不是无罪辩护,是罪轻辩护。争取改判缓刑。”

陈志远听着,点了点头。

“走。去事务所说。”

沉牧之开门,陈志远跟着进来。他站在办公室中间,没有坐。沉牧之指了指沙发,他才坐下来,双手放在膝盖上,手指绞在一起。

沉牧之坐到办公桌前,打开笔记本,翻到新的一页。

“陈志远,你借这笔钱的时候,还剩什么资产?”

“没有资产了。老婆离婚了,房子归她。车也卖了。信用卡欠了十几万。我已经什么都没有了。”

沉牧之停下笔。“也就是说,你借钱的时候,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?”

陈志远低下头。“是。”

“你有没有跟刘建国说你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?”

“没有。说了他就不借了。”

沉牧之放下笔。他在笔记本上写下几个词:虚构用途、无偿还能力、借新债还旧债。从法律角度看,这些都可以被解释为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。一个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,还向别人借钱,借钱时隐瞒了真实用途,钱到手后也没有用于承诺的用途,而是填了窟窿。事后面临追讨失联。这几乎就是诈骗罪的教科书案例。

但他注意到一个细节。陈志远没有跑。他没有换手机号,没有搬家。他是主动来的。

“你什么时候收到判决书的?”

“十一天前。我收到就去派出所问了。他们说上诉要找律师。”

“你之前为什么没有请律师?”

“没钱。”

“现在也没钱。”

“是。”

沉牧之把笔记本合上。“我免费帮你。”

陈志远抬起头。“真的?”

“真的。但你答应我两件事。一,上诉期间不要跟刘建国联系,不要威胁他,不要求他撤诉。二,如果二审维持原判,你进去好好表现,争取减刑。”

陈志远低下头。“我答应。”

沉牧之站起来,从柜子里拿出一份空白上诉状。他坐下来,一笔一画地写。上诉理由,第一点,原审认定被告人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证据不足。被告人借款时虽隐瞒了部分事实,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。第二点,被告人借款后未逃匿,未失联,积极配合调查。第三点,被告人愿意偿还欠款,有具体的还款计划。他写完,读了一遍,递给陈志远。

“你看看。有没有要改的?”

陈志远接过去,看得很慢。他看完了,把上诉状递回来。

“没有。”

沉牧之把上诉状装进信封里。“明天我去法院交。等通知。”

陈志远站起来,走到门口,又转过身。“沉律师,我真的不是诈骗。我是没办法。我不是坏人。”

“我知道。”

沉牧之知道他不是坏人。但法庭上,不是坏人不等于无罪。法律不审判“坏人”,法律审判“行为”。陈志远的行为,从表面上看,很接近诈骗。但从另一个角度看,他是负债者在挣扎,一个走投无路的人,想抓住最后一根稻草。稻草断了,他摔了。摔了不是诈骗。

陈志远走了。沉牧之站在窗前,看着他走出大门,消失在街角。

他拿起手机,拨了郑远的号码。

“郑检,问你个事。”

“你又接了什么案子?”

“‘又’是什么意思?”

“你一周接三个案子?”

“没有。第三个。不,第四个。赵宇、李强、王芳。现在是陈志远。”

“陈志远?那个诈骗案的?”

“你知道?”

“知道。一审公诉就是我办的。”

沉牧之愣住了。“你办的?”

“对。我起诉的,我出庭的。一审判决就是我建议的量刑。”

沉牧之握着手机,没说话。

“你要上诉?”郑远问。

“我答应他了。”

“你知道上诉不可能改判。”

“我知道。”

“那你还帮他?”

“他来找我了。”

郑远沉默了片刻。“你总是这样。”

“你怎么知道我要说什么。”

“你不用说。我知道。”

郑远挂了电话。沉牧之把手机放在桌上,靠在椅背上。他知道二审改判的机会很小。改判缓刑的条件很苛刻,被告人必须全额退赃,取得被害人谅解。陈志远一分钱都没有,拿什么退?但他还是接了。不是因为胜算大,是因为那个蹲在台阶上抽烟的人,让他想起很多人。那些没钱请律师的人,那些不懂法的人,那些说“我不是坏人”的人。他们的案子不是大案要案,上不了新闻,没人关心。但他们是他的当事人。

第二天,沉牧之去法院交了上诉状。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在回执上盖了章,他看了一眼,装进口袋里。

他走出法院,站在台阶上。阳光很好,天很蓝。他点了一根烟,吸了一口。

二审,他要在法庭上说——陈志远不是诈骗。他是没还上钱。法律要惩罚的,是故意不还的人,不是还不上的人。他会这么说。但法官会信吗?他不知道。但陈志远知道有人为他说话了。这就够了。

他上了车,发动引擎。开往事务所的方向。陈志远的案子在等着他。郑远也在等着他。这一次,他们是坐在对立面。不是第一次了。

他开进事务所楼下的停车场,熄了火。坐在驾驶座上没动。从挡风玻璃向外望去,阳光把整条街照得透亮。他拿出手机,给陈志远发了一条消息:“上诉状已经交了。等通知。”

陈志远回复了两个字:“谢谢。”

沉牧之把手机放回口袋。他推开,门迈出车,锁好车门,走向事务所。下一个当事人也许已经在门口等着了。也许会蹲在台阶上,也许手里夹着烟,也许低着头,也许没在哭。但他的眼睛是红的。沉牧之知道那种红。那不是哭红的,是睁着熬红的。连着好多个夜晚睡不着,翻来复去地想同一个问题:我该怎么办。

陈志远替他问了。沉牧之替他答了——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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