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审开庭的日子到了。沉牧之到法院的时候,陈志远已经在了。他坐在被告席上,还是那件灰色的工装外套,还是那双磨得发白的袖子。法警让他坐下,他就坐下了,双手放在膝盖上,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敲着,没有声音,只看得到指节的起伏。审判长走了进来。姓赵,五十多岁,头发花白,戴着老花镜,镜腿用白胶布缠了一圈。他在审判席上坐下,身后两侧各坐一位审判员。
“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,现在开庭。”赵审判长的声音很平,不高不低,象是在念一份跟任何人都无关的文档。“上诉人陈志远,诈骗罪一案,不服本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。首先,核对上诉人身份。”
陈志远站起来,声音很轻。“陈志远,男,三十五岁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。”他坐下。
审判长看着郑远。“公诉人,你的身份。”
郑远站起来。“郑远,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。本案一审公诉人。”
审判长转向沉牧之。“辩护人。”
沉牧之站起来。“沉牧之,牧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接受上诉人陈志远的委托,担任其二审辩护人。”
审判长在笔记本上记了几笔。“上诉人,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、书记员、公诉人、辩护人有无回避申请?”
陈志远摇了摇头。“没有。”
审判长翻开卷宗。“现在进行法庭调查。首先,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。”
陈志远看了一眼沉牧之。沉牧之点了点头。陈志远站起来,手扶着桌面,象是怕站不稳。
“我没有诈骗。我借了钱,写了借条,有转帐记录。我承认我没还上。因为厂倒闭了,我没钱了。我不是故意不还。我真的想还。我不是诈骗。我不认这个罪。”他的声音在发抖,但每一个字都说得很清楚。
审判长在笔记本上记了几笔。“辩护人,你有什么要补充的吗?”
沉牧之站起来。“审判长,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主要针对原审认定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’这一主观构成要件。辩护人认为,原审对这一要件的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具体理由将在法庭辩论阶段详细阐述。”
审判长看着郑远。“公诉人,你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没有补充?”
郑远站起来。“没有。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公诉人坚持原审的公诉意见。”
审判长合上笔记本。“鉴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,本庭先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。请法警将证据一、证据二、证据三提交法庭。”
法警把三份证据摆在审判长面前。借条、转帐记录、微信聊天截图。白色的a4纸,黑色的字,红色的公章。沉牧之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。
审判长拿起借条。“上诉人,这张借条是不是你写的?”
陈志远低下头。“是。”
“借条上写的是,借款五万元,用途为生意周转,还款日期是去年六月。是不是?”
“是。”
“你当时有没有跟被害人刘建国说,这笔钱是用来还其他债务的?”
“没有。”
“你为什么不说?”
陈志远沉默了很久。“不敢说。说了他就不借了。”
审判长转向沉牧之。“辩护人,你对这份证据有什么意见?”
沉牧之站起来。“审判长,辩护人对借条的真实性、合法性没有异议。但辩护人认为,借条的内容不能证明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借条上写的‘生意周转’,是上诉人对借款用途的一种概括性描述。上诉人当时确实在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,这笔钱也确实用于维持工厂运营——虽然最终是通过偿还其他债务的方式间接维持。将流动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,并不超出‘生意周转’的合理范围。”
郑远站起来。“审判长,辩护人的解释过于宽泛。‘生意周转’应当理解为用于工厂的日常运营。上诉人将这笔钱直接转给其他债权人,根本不是用于工厂。这是隐瞒真实用途,虚构事实。”
沉牧之转过来看着郑远。“公诉人,工厂为什么需要周转?因为到期债务需要偿还。如果不还那些债,工厂就会被起诉,账户被冻结,原材料供应中断,工人工资发不出来。还债就是维持工厂存活的手段。上诉人把钱用于还债,恰恰是为了让工厂继续运转。这不是虚构事实,这是实事求是。只不过实事求是的结果,不一定是公诉人想要的结果。”
郑远的手在桌面上停了一下。“辩护人,你是在玩文本游戏。”
“公诉人,你是在混肴概念。‘虚构事实’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情。上诉人经营的工厂确实存在,他面临的债务危机确实存在,这笔钱确实用于解决债务危机。他用的是最直接的方式——还债。这不是虚构,这是真实。”
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。“双方的意见,本庭已经记录在案。继续质证。”
郑远没有坐下,从文档夹里抽出另一份材料。“审判长,公诉人请求出示补充证据。上诉人陈志远借款时的个人征信报告。”
沉牧之的眉头皱了一下。征信报告?一审没有这个证据。
审判长看着郑远。“公诉人,这份证据为什么一审没有提交?”
“一审期间,征信系统正在升级,查询不到完整记录。日前系统恢复,公诉人调取了上诉人借款时的个人信用报告。”
陈志远的脸白了。沉牧之知道那里面有什么。
法警把报告呈给审判长。审判长翻了一页,又翻了一页。
“辩护人,你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有什么意见?”
沉牧之站起来。“审判长,辩护人认为,这份证据的合法性存疑。第一,一审期间公诉机关未能调取该证据,说明二审期间补充提交需要合理的理由。征信系统升级是客观障碍,辩护人可以接受。但第二,这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存疑。征信报告反映的是借款前上诉人的信用状况。信用状况不良不等于有非法占有目的。一个人可以信用很差,但仍然想还钱。”
“审判长,辩护人说得不对。”郑远站起来,翻开征信报告。“这份报告显示,上诉人陈志远在向刘建国借款时,已经有七笔贷款逾期,总金额超过三十万元。他的信用卡已经全部被冻结。他的名下没有任何资产。他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,仍然向刘建国借款五万元,借款时隐瞒了真实用途,借款后失联。这不是诈骗是什么?”
沉牧之等郑远说完。“公诉人,失联?上诉人陈志远从来没有更换手机号码,从来没有搬家,从来没有离开本市。他只是没有主动联系刘建国。‘没有主动联系’不等于‘失联’。刘建国也没有主动找他。如果他真的想找,他能找不到。”
郑远没有坐下。“他没有主动联系被害人,因为他知道联系了也还不上。他是在逃避。”
“逃避不等于诈骗。负债者面对债权人的催收,有本能的回避心理。这是人之常情。法律不能把‘怕接电话’等同于‘非法占有’。”
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。“辩护人,请回到证据本身。”
沉牧之放缓了语气。“审判长,这份征信报告恰恰说明,上诉人陈志远在当时已经处于严重的财务危机中。他不是今天才变成这样的。他是一个深陷债务泥潭的人。他借这笔钱,不是为了挥霍,不是为了逃跑,是为了在这个泥潭里多撑一会儿。他撑了,没撑住。但他撑过。法律惩罚的,应该是那些借钱的时候就没打算还的人。上诉人不是那种人。他只是那种还不上的人。”
郑远看着他,没说一个字。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。“法庭调查结束。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首先,由上诉人自行辩护。”
陈志远站起来,手扶着桌面。“我不会说话。我只说一句。我不是诈骗。我只是借钱没还上。我愿意还。给我时间,我打工还。五年,十年,我都还。”
审判长在笔记本上记了几笔。“辩护人。”
沉牧之站起来。他没有看稿子,闭上眼睛几秒,然后睁开了。
“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。公诉人说这不是借钱,是诈骗。公诉人说,借钱的时候已经没钱了,就是诈骗。公诉人说,借钱的时候没说实话,就是诈骗。公诉人说,借钱之后没还上,就是诈骗。如果公诉人的逻辑成立,这座城市里一半的负债者都应该抓起来坐牢。因为他们借钱的时候都没钱,因为他们借钱的时候都没说实话——谁会跟债主说‘我没钱’?说了,就借不到。因为他们借钱之后都没还上——还上了就不是负债者了。”
他的声音很平,不高不低,不急不慢。
“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。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是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’。不是‘借钱的时候没钱’,不是‘借钱的时候没说实话’,不是‘借钱之后没还上’。是——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’。上诉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?没有。他借了五万,还了别的债。他是在拆东墙补西墙。拆东墙补西墙的人,不是不想还。他们是不敢不还。因为东墙拆了,西墙不补,整面墙就塌了。他的墙塌了。他没撑住。但他在撑。”
沉牧之转过身,看着三名审判员。
“一审判决书说,上诉人没有偿还能力,仍然借款,到期不还,认定了诈骗罪。辩护人想问,如果一个人借了钱,但是还不上,就是诈骗。那么民间借贷这个行业,就不应该存在。因为所有借钱的人,在借钱的时候都没钱。他们有钱,就不借了。法律保护债权人,但法律也保护债务人。负债不是犯罪。还不上不是犯罪。只有不想还才是犯罪。上诉人想还。他想还到他进看守所的那一天。”
沉牧之坐下了。
旁听席上没有人说话。审判长看着郑远。“公诉人,你可以进行答辩。”
郑远站起来,整了整制服领口。“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。辩护人说得很好。负债不是犯罪,还不上不是犯罪。但本案上诉人不是‘还不上’的问题,是‘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’的问题。征信报告显示,上诉人借款时已负债累累,没有任何偿还能力。他借款时隐瞒了真实用途,没有告诉被害人这笔钱是用来还债的。借款到期后,他分文未还,没有作出任何还款的努力。工厂倒闭后,他没有主动联系被害人,没有提出任何还款计划。直到今天,他仍然没有还一分钱。这些事实,不是辩护人一句‘他在撑’就能抹去的。”
郑远停了一下,声音放轻了一些。“法律不是冷酷的。法律也要考虑实际情况。一个深陷债务的人,不是完全没有出路。你可以申请破产,可以跟债权人协商,可以寻求法律帮助。但你不能骗。骗了,就是犯罪。”
沉牧之没有站起来。他等了几秒,等旁听席上那点细微的动静平息下去。
“审判长,公诉人说,上诉人没有主动联系被害人,没有提出还款计划。公诉人,他拿什么还?他工厂倒了,房子没了,车卖了,老婆离婚了。他没有钱。他提不出还款计划。但他说了,‘给我时间,我打工还’。他在法庭上说的。这话不是辩护人教他的。他没有上过法庭,他不会说谎。他说愿意还,五万元,打工,五年,十年,他愿意还。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但他需要时间。不是每个人都能在两年内还清五万。不是每个人都能在工厂倒闭、妻离子散之后还有能力跟债主说‘我来还’。他能说出口。”
沉牧之闭上眼睛,又睁开。“他在法庭上。法官、公诉人、辩护人、法警、旁听的人,都听到了。他愿意还。他不是不想还。给他机会,他会还。公诉人说,法律不是冷酷的。辩护人同意。法律不是冷酷的。法律应该给那些还在挣扎的人,一条路。不是每条路都通向监狱。”
审判长没有看法槌。他的笔停在笔记本上,一直没有落下去。
“法庭辩论结束。”他摘下眼镜,用白胶布缠着的镜腿搁在桌面上。“上诉人,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机会。”
陈志远站起来。他没说“谢谢审判长”,没说“我知道我错了”。他站着,手放在桌面上。
“我不是诈骗。我只是没钱。我有钱一定还。我会还的。”
他坐下了。
审判长戴上眼镜,看着合议庭左右两边的审判员。两个人点了点头。
“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,择日宣判。现在休庭。”
法槌敲了一下。声音在法庭里回荡,比审判长的声音更持久。
法警走过来,要带陈志远走。陈志远看着沉牧之,沉牧之看着他。
“沉律师,我说得好吗?”
“好。实话最好。”
陈志远被带走了。郑远收拾好文档夹,走到沉牧之面前。
“沉律师,你今天说的那些话,很动感情。”
“恩。”
“但法庭上,动感情没有用。”
“也不是完全没用。”
郑远看了他一眼,转身走了。沉牧之站在辩护席前,看着空荡荡的审判席。审判长的那个白胶布眼镜腿,审判员面前那排没有翻过的笔记本,旁听席上那几把没人坐的椅子。陈志远说“我会还的”。声音不大,但他听得见。希望法官也听见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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